发明及使用
编辑
电力捕鱼技术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元1863年,由英国人伊沙姆·巴格斯(Isham Baggs)提出的专利申请“改进麻痹、捕获或杀死鱼类、鸟类和其他动物的方法和装置(Improvements in the Means of and Apparatus for Paralysing, Capturing or Killing Fish, Birds and Other Animals)”,直到1920年代后,电鱼才开始被广泛地应用于河川、溪流等流域中,其方法为一人背负蓄电瓶,将通电流之鱼竿尖端插入水中,使鱼体触电麻痹而浮起,再用小网捞捕。[1]
电力捕鱼技术应用于海洋环境,则在西元1949年后才开始有使用纪录,多以海上渔船拖网接上电缆,配合交流发电机及变压器使用,当其拖曳时,通电流使底层之鱼虾触电跳起,并加以捕捉,也是俗称“电拖网”、“电底拖”的方法。由于咸水导电率高于鱼本身导电率的关系,电鱼在海中使用的效果较差,主要还是以在淡水环境中使用为主。[1]
由于此技术的便携性和多元使用,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,各地在渔业管理和生态调查方面会采用电鱼的方式进行,如:族群评估、生态分布、消除外来或有害物种等,其优点为不需要对场地进行初步准备、所需操作人员数量少,并且在适当控制下,鱼类仅会遭电晕,纪录完毕后可野放回水中,然若有操作不慎,可能会对鱼类身体机能造成伤害或死亡。透过选择适当的方法,以及对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、累积设备的使用经验等,皆能降低此类负面效应,借此提高捕捞效率,从而取得采样的标准。[2]
在台湾发展
编辑
日治时期,政府十分重视河川保护,一旦发现违法捕鱼行为,必定严正惩戒。随著战后民国政府来台,电力捕鱼大约在民国40年代初期开始,在台湾本岛的河川和溪流中被广泛使用[3],后因农田或渔村中电气盗捕的风气日趋严重,台湾省政府渔业管理处于民国59年(西元1970年)4月30日修正公布《中华民国渔业法》第51条,增订非渔业人采捕方法之限制及电器捕鱼之禁止,并配合各地方政府订定治安单位的竞赛奖励方法,加强取缔。[4][5]
然而,到了民国60-70年代(西元1970-1980年间),国内正值经济起飞、工业盛行,“重经济、轻环保”的开发意识,再次造成河川、溪流、海岸的过度捕捞丶毒电炸鱼以及污染等人为破坏,对于生态环境破坏甚剧。直到民国70年代(西元1980年代)后,养殖渔业蓬勃发展,加上中央政策宣导,于民国91年(西元2002年)6月19日修正公布第48条条文,规定采捕水产动植物,除为试验研究目的并且经中央或直辖市主管机关许可者外,其馀均不得使用电气或其他麻醉物,电鱼风气才逐渐消失,但直至今日,仍时有台湾民众私下铤而走险、或是外籍渔船越界前来台湾海域电鱼的违法行径传出。